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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大学校友会简介
发布日期:2014-11-06    admin    阅读次数:2532 次
    天成大学校友会简介
    天成大学校友会是以天成大学企业家学员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2013年11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3层A03会议室召开天成大学校友会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天成大学常务副校长穆维管先生为会长的核心管理团队。
    本会旨在搭建天成大学企业家学员们沟通交流、资源整合的平台,帮助会员协调各方面关系、传播信息文化、共享投融资渠道、开展培训教育咨询、组织会员交流、参加公益活动、探讨创新经营及智慧经营理念。秉承“全体会员共同办会,同心同德团结兴会,全心全意服务立会,规范制度按章管会,壮大实力经济强会”的办会理念来建设发展校友会。
    为了搭建好校友会的服务平台,完善校友会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校友会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八部一处”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1、负责帮助会员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社区之间、企业与利益关联者之间等关系,促进各关联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谅解、和谐,并建立起良好的公共关系和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纽带、互助、维权、服务和保障等职能和作用;
    2、负责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援助、服务和保障工作等,充分发挥本会对会员的服务功能和维权功能;
    3、开设天成大学网站,编辑《天成大学校刊》等刊物,搜集市场、经济、政策等信息,充分发挥校友会对会员的指导和    服务功能;
    4、负责组织校友会会员游学、参观、考察等活动,充分发挥校友会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展览展销、经贸往来等商务服务职能和作用,以促进校友会会员企业发展;
    5、负责搭建投融资平台、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建立投融资联盟、开发投融资品种,帮助会员企业解决投融资难题,充分发挥校友会在投融资方面对会员的服务功能;
    6、负责提供校友会会员企业教育、培训、研发、管理顾问、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化等一系列咨询和服务计划,积极开展服务业务,以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7、负责协调校友会会员企业之间互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产品,在双赢的原则下,鼓励会员企业之间提供彼此所需的服务和产品;
    8、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9、加强会员诚信和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创新经营、智慧经营,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10、接受校友会会员的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在此基础上,天成大学校友会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步入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校友会进一步健全了“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五年工作规划,为校友会的发展夯实了基础。
    天成校友会决心通过创新服务、资源整合,提高会员素质,塑造天成大学校友会形象,构建和谐校友会,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把天成大学校友会办成经济实力强,社会贡献大,知名度高,凝聚力强,服务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一流社团组织努力奋斗。
    天成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天成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China Tactici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成大学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根本准则;以本会章程、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及集体约定为依据开展活动和工作;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搭建多种服务平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增进企业家和工商界人士的协作交流,加强企业间的互助合作,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和领袖型企业家。
    第四条本会理念:平等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指导机关是天成大学。
    第六条本会根据地区和行业的不同分别下设省级分会/行业分会。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3A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家的呼声和诉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二)举办游学、互学、企业家论坛等活动,组织各种高质量、个性化的培训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战略决策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负责帮助会员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利益关联者之间等关系,促进各关联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谅解、和谐,并建立起良好的公共关系和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纽带、互助、维权、服务和保障等职能和作用;
   (四)负责搭建投融资平台,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建立投融资联盟、开发投融资品种,帮助会员企业解决投融资难题,充分发挥校友会在投融资方面对会员的服务功能;
   (五)负责提供会员企业教育、培训、研发、管理顾问、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化等一系列咨询和服务计划,积极开展服务业务,以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推介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宣传、推广企业家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
   (七)组织企业家和有关团体与港、澳、台地区企业家、有关团体进行合作交流;组织企业家和有关团体开展与国(境)外企业家及有关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八)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九)加强会员诚信和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创新经营、智慧经营,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十)接受会员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参加天成大学校友会的相关企业家、企业领导、关心和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参加过天成大学在任何省份、任何时段举办的学习培训班学员均有资格加入天成大学校友会;
   (三)关心热爱并愿为会员企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四)资信状况良好;
   (五)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下属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提交会长办公室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核发会员证;
   (五)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参加和享受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四)有权向本会提出合理的服务委托和请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的服务
    校友会可为全体会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会员服务:
   (一)基础性会员服务
    基础性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帮助会员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社区之间、企业与利益关联者之间等关系,充分发挥本会的桥梁、纽带、互助、维权、服务和保障等职能和作用;
    2.负责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援助、服务和保障工作等,充分发挥本会对会员的服务功能和维权功能;
    3.充分发本会对会员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和作用;
    4.负责搜集、整理、宣传各地方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会在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展览展销、经贸往来等商务服务职能和作用;
    5.搭建投融资平台服务;
    6.负责提供会员企业教育、培训、研发、管理顾问、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化等一系列咨询和服务计划,积极开展服务业务,以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7.负责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互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产品,在双赢的原则下,鼓励会员企业之间提供彼此所需的服务和产品;
    8.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9.加强会员诚信和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创新经营、智慧经营,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10.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或多数会员的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增值性会员服务
    增值性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顾问服务;
    2.资本运营服务;
    3.科研服务;
    4.培训服务;
    5.教育服务;
    6.出版服务;
    7.会议会展服务;
    8.社会化服务;
    9.法律服务;
    10.人文服务;
    11.其他增值性服务。
  (三)创新性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2.搭建校友会投融资平台服务;
    3.投融资专项增值服务;
    4.资本运营专项增值服务;
    5.搭建资源对接交流平台服务;
    6.搭建上市服务平台服务;
    7.项目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要求会员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员如果无故拖欠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本会可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会员缴纳会费(年费)的标准
   (一)执行会长:200,000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150,000元/年
   (三)副会长:100,000元/年
   (四)常务理事:20,000元/年
   (五)理事:10,000元/年
   (六)会员:2,000元/年
    第四章  校友会的治理
    第十九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审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本会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终止等事宜作出决议;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会长召集并主持,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所议的事项必须有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大会秘书处作出会议纪要,由全体会员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会执行会长的变更:本会执行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执行会长的,执行会长所属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会长办公室,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执行会长继任人选。会长办公室在收到执行会长所属单位的报告后,应    在30天内召开会长办公室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工作。会长办公室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本会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核;
   (二)部署内部机构及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内部机构及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本会章程的规定和会长办公室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在本会会员中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校友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对本会会员的处分,提议对本会会员的除名;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的执行与落实。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由理事会选举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生效后产生。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议资料;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会员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    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委托副监事长主持工作。监事会应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执行和落实。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执行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工作。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成立初期可为兼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室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执行会长委托行使执行会长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授予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执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秘书处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协调各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办公室批准;
   (六)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及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当届理事会组织进行。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统一审核的方式产生。选举大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校友会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的使用制度:
   (一)年度预算内项目可按本会财务报销制度正常使用;
   (二)年度预算外项目一定要报会长办公室特批才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校友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校友会理事会办公室会员审议核定,并制定保管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要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校友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校友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五条本会实行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六条坚持信息披露制度,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本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少于”、“小于”、“大于”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会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实施规则及各项制度。实施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章程和实施规则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处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天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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