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校友平台 > 校友会
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4-10-27    admin    阅读次数:2884 次
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现会员代表大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校友会存续期间,应当设置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规则是会员代表大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性质、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要求和《校友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审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本会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终止等事宜作出决议;
   (七)审议理事会、监事会、会员提出的议案;
   (八)《校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会长依法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会员。拟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秘书处。拟出席会议的会员达到所有会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会员是否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拟将审议议案的相关文本应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不得变更会议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确需变更会议召开时间的,秘书处应当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结束后十日内发出通知。
    第十三条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和表决。会员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会员的委托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内备置于秘书处,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十五条 会员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议的人员,应当由在经核实其身份以后,在签到名册上签到确认。签到名册作为会员代表大会档案资料与其他资料一同留档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秘书处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职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被代理人姓名等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会员代表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未经秘书处同意,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场。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议案的审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监事会、会员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拟提交审议的议案应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由理事会办公室审查后提交会长,经会长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中应列出本次会员代表大会拟将审议的议案,并将议案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会员代表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案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办公室决定不将议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对所审议的议案可以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对所有审议的议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关选举的议案,应当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议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职人员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由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如会议有选举事项,监事会必须在会前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理人)人数、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并经与会全体会员签名。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会员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对议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议案出处、议案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会员和委托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委托代理人数;
   (四)会议审议议案的提案人、内容;
   (五)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会员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理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将记录原稿交每个与会会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员、委托代理人、列席人员和记录员签名,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记录作为校友会档案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四、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行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校友会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理事会。
    第三条  本规则是理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理事会性质、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校友会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以维护校友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校友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对本会会员的处分,提议对本会会员的除名;
   (八)审议理事、监事会、会员提出的议案;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长的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签署校友会会员证书和签发理事会决议;
   (四)行使由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校友会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以信函、邮件、传真或电报等形式,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不含会议当日)书面通知到人。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通知,再补以书面通知。会议通知必须明确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及议案、发出通知日期等,并配发与议案相关的文件文本。
    第八条  理事、监事会或会员有权向理事会会议提交议案。拟提交审议的议案,应先交理事会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审议要求。议案应注明可否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等。
    第九条  理事会办公室收到议案后的五日内,应对议案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是对提案人是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对象,对没有提案权的人员提出的议案内容表达是否清楚、是否属理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是否注明可否通讯表决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因议案所提出问题较复杂,提案人无力全面的说明清楚,办公室应报告理事长批准,交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办公室对经审查可审议的提案要及时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受理,并准备交理事会会议审议和书面报告理事长。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但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或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代理人只能在其书面明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理事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应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理事会办公室,委托书最迟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内提交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对委托书的有效性应给予审查。
    第十二条  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或委托不及时、授权不明确等形成委托无效,视同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校友会理事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会议,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可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但监事会不得以监事会以外人员代理出席。其他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时,均须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凡参与理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均无表决权。
    第四章  理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达不到人数要求时,应改期召开,但改期召开的通知不受提前五日的限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对议案事实清楚、内容简单、不属人事、机构、投资等事项,提案人又已注明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但通讯方式应是书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事后可查的形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讨论问题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每位理事对会议所列议案要在会前进行调研、咨询,发表意见要以事实、政策、法规为依据,并对其负责。理事长对较复杂、重要的议案要在会前指定相关部门进行调研,相关部门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在会前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供理事参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 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事过程应充分民主,各理事围绕议案公开讨论、提问和辩论,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不得将未讨论的议案进行表决,也不得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对任何问题的决定,均实行有记名方式一人一票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必须当场公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理事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与会的全体理事应在决议文本上签字确认。一经表决通过的决议,持反对或弃权态度和未到会的理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有违决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二)应到会人数、实到人数、授权代理人数;
   (三)会议的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说明;
   (四)会议审议议案的提案人、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
   (五)如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办公室对理事会会议的全过程要作出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对出席会议人员的发言要点记载清楚,与会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说明性记载。所有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办公室应对理事会会议从发出通知到会议结束全过程的文本、影音资料进行整理、立案成档。档案要以每个议案为一单元,每次会议为一卷宗成册,保障层次条理清楚,其档案由理事会办公室在校友会存续期间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每位理事要严格履行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都负有责任,如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校友会《章程》或违背客观实际,导致决策失误,致使校友会遭受损失、承受处罚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校友会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参与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均需妥善保管好会议文件资料,在有关决议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如因泄密造成的负面效应带来的后果,由泄密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的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依照国家法规、校友会《章程》和本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和作出决议;
   (二)听取会议情况,但不参与议事和表决;
   (三)对理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有异议的,可在会后一周内召开监事会并形成书面意见送达理事会复议;
   (四)认为理事会的审议程序和决议不符合国家法规、校友会《章程》和本规则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提出纠正措施、整改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规、校友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校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监督实施。
    五、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校友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友会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监事会。
    第三条  本规则是监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是依据校友会章程设立的,对校友会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校友会内部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由校友会会员代表担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会员担任的监事。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遵守校友总会及本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会长一名,监事会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校友会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校友会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校友会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校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校友会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二)列席校友会理事会会议,听取理事会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理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友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理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事会对校友会理事、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校友会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当监事会成员发现校友会理事、秘书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校友会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监事会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时,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并保证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后应及时对议案进行审查并提交会长,会长批准后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校友会承担。
    第十五条  校友会监事有权了解校友会重大事项和重大报告,监事会有权对校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警告和弹劾议案,监事会有权不定期的抽查和审计,但每年至少半年审计、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确保每年一次的年终审计(次年第一季度完成),没有年终审计不得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必要时,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以及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校友会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校友会利益。监事执行校友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校友会章程规定,给校友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代表校友会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在法律事务、财务审计、行政监察、业务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全面的风险控制,以具体的制度、流程、机制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形成监事会决议,由参与行使职权的监事签字。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议案主要有:
   (一)检查校友会业务、财务、资产状况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二)对监事、理事、秘书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校友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校友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对理事、秘书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校友会职务时的行为存在侵害校友会会员权益、校友会利益的情形的,作出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定,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国家有权部门报告,并可提出撤换的议案);
   (四)《校友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理事、秘书长、校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等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校友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致使校友会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对校友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全体与会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在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校友总会章程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校友总会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校友会监事会解释,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执行。
     六、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秘书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秘书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秘书处有效地行使其权力,完善校友会法人治理机构,根据《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章程》(以下称《校友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友会存续期间,应当设置秘书处。
     第三条  本规则是秘书处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秘书处职权
     第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校友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协调各外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办公室批准;
    (六)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秘书处议事规则
     第五条  秘书处议事主要通过秘书处办公会、秘书处办公扩大会等形式研究问题,作出决定。主要形式是秘书处办公会。
     第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包括校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校友会部(室)主要负责人;其它形式的秘书处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确定列席人员。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秘书长可召开临时办公会议。
     第九条  凡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决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章 秘书处办公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秘书处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议题收集、送审、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第十一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题,由秘书长确定。分管副秘书长可提前向秘书长或通过秘书处办公室提交需秘书处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有关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凡提交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或人员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准备,制订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第十三条  凡提交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秘书长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1至2 天发出会议通知。涉及重要方案、经营方针、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4至5 天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四条  秘书处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秘书长决策制。对在秘书处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必须有全体参会人员过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秘书长决策确定。
     第十五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在研究校友会运营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尊重校友会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的记录,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与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结论性意见等。
    会议记录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作为会议档案,每年应移交校友会档案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秘书长决定是否形成办公会纪要或决议。办公室负责及时形成秘书处办公会议纪要或决议,经秘书长审核后签发执行;必要时及时报送给理事长和相关理事。          
    第十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形成决议后,有关副秘书长和业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或在下次会议上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秘书处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友总会及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校友会秘书处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校友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七、天成大学四川校友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管理好本校友会费,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章  帐户管理
   第二条  开设校友会专用帐户,由校友会财务机构收取会费,其他部门及个人无权收取会费,校友会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  校友会会员费实行年收费制,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会员收费标准为2000元/年;
  (二)理事收费标准为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收费标准为20000元/年;
  (四)副会长收费标准为40000元/年;
  (五)常务副会长收费标准为60000元/年;
  (六)会长收费标准为80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方式:
  (一)将会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发信息告之校友会财务部门;
  (二)由会长指定专职出纳人员,对会员会费进行管理,并建立专属银行账户和收支账簿。
   第三章  会费运用
第五条  会员的会费严格按照校友会章程的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校友会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其用途并制定年度预算;
   第六条  会费施行预算控制原则,年度预算内项目可按本会财务报销制度正使用,预算外项目一定要报会长特批才可使用;
   第七条  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校友会会员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校友会举办活动时,校友会活动组织策划安排方向财务部门申请活动资金,并在活动结束后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付款凭证,费用多退少补;
   第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本会的,按情况可退还个人余费,被开除的一律不退。
   第四章  开支审批
   第十条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以下开支,由校友会授权人签字。
   第十一条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1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授权代表审批签字生效;
   第十二条  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召集校友会理事,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商讨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须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具效力,大家表决后,由会长签字方可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申请,后开支的原则,对不申请先发生的开支项目,校友会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校友会财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
   第十五条  每次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校友会财务部门公开至上次活动的财务收支详情。
   第六章 物资捐赠
   第十六条  校友会欢迎各种形式的赞助,由两名或以上校友会的工作人员共同接收赞助物资,并出具接收清单,接收清单一式两份,由校友会和赞助方同时在接收清单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赞助物资到位后,由校友会综合部相关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并与接收清点核对无误后入库保管,填写入库单据;
   第十八条  赞助物资的领用,应做专项登记和定期向校友会公布领用情况,做的使用和管理的公开与透明。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由校友会会员成立财务审查小组,对校友会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运用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方式,对校友会的帐目和开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
 
上一篇:无上一篇 下一篇:无下一篇
核心业务|关于我们|近期活动|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2号附属办公楼 联系电话:86-755-88285522 传真:86-755-88285501
Copyright © 2001-2019 深圳市今日天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2061734号-1

(工作日:9:30-18:30)

在线QQ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电话0755-882855030755-88285500